(2014)金义商外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义乌市新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志凤、杨文杰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新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志凤,杨文杰,夏槐莲,杨文裕,杨淑明,王雪萍,虞卫东,浙江尊宇针织有限公司,义乌市金路达袜业有限公司,义乌市金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义乌市福瑞鑫化纤有限公司,浙江名媛工艺饰品有限公司,义乌市安通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商外初字第173号原告:义乌市新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晓光。委托代理人:傅俊强。委托代理人:金国栋。被告:张志凤。被告:杨文杰,经商。委托代理人:蒋磊,浙江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槐莲,经商。委托代理人:蒋磊,浙江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裕,经商。被告:杨淑明,经商。被告:王雪萍。被告:虞卫东,经商。被告:浙江尊宇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槐莲。委托代理人:蒋磊,浙江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金路达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委托代理人:蒋磊,浙江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金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委托代理人:蒋磊,浙江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福瑞鑫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裕。被告:浙江名媛工艺饰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卫东。被告:义乌市安通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卫东。原告义乌市新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志凤、夏槐莲、杨文杰、杨文裕、杨淑明、王雪萍、虞卫东、浙江尊宇针织有限公司、义乌市金路达袜业有限公司、义乌市金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义乌市福瑞鑫化纤有限公司、浙江名媛工艺饰品有限公司、义乌市安通电器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新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新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新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义乌市新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亚萍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人民陪审员 王 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玲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