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罗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48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自报)。因本案于2015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1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麦凤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0日0时许,被告人罗某醉酒驾驶一辆号牌为粤A×××××雅阁牌小型轿车,驶至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万丰路工商所对开路段,在停车开门时,与林某驾驶一辆号牌为粤R×××××三铃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后某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林某(轻伤一级)和潘某某均倒地受伤需送医院治疗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经鉴定,被告人罗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0.5毫克/100毫升。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已赔偿被害人林某人民币9万元,赔偿潘某某人民币1.5万元,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检查笔录,110警情信息表,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毒物分析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违法照片,协议书,谅解书,查获经过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罗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可酌情从重处罚。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9月14日起执行至2015年10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玉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静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