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商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张钧与刘玉福,曹小云,李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钧,刘玉福,曹小云,李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依商初字第959号原告张钧,住依兰县。被告刘玉福,住依兰县。被告曹小云,住依兰县。被告李红军,住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钧诉被告刘玉福、曹小云、李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红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县支行的工资款予以冻结114,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使本案判决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李红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县支行的工资款限额冻结114,000元;二、对原告提供担保的产权人为张钧的位于依兰镇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风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庆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