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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5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侯庆矿与济宁龙磊合作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庆矿,济宁龙磊合作社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042号原告侯庆矿被告济宁龙磊合作社。原告侯庆矿诉被告济宁龙磊合作社其他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收取原告钱款作为股金,现原告要求退股,而被告下落不明,要求被告返还股金13万元。经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准确的被告信息,应认定为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中须有明确被告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庆矿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同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美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