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玉刚与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玉刚,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9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刚,男,满族,1978年8月29日出生,住抚顺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文溯街16号-6-769室。负责人:王国江,该公司厂长。委托代理人:郭凤娜,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刘玉刚因与被上诉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5)浑南民五初字第8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春野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董莉、代理审判员张春韬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玉刚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玉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刘玉刚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野审 判 员 董 莉代理审判员 张春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长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