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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申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蔡淑春、黑龙江金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哈尔滨市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蔡淑春,黑龙江金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1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崔凤霞,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慧,北京恒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蔡淑春,女,1952年4月6日生人,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黑龙江金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486号。法定代表人姜耀春,职务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市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本院(2008)南民二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被申请人已超过诉讼时效,另外,被申请人证据不足,仅有的证据也没有提交证据原件,法院枉法裁判,故请求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没有新证据向法院提交,本院下发的(2008)南民二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已于2008年6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哈尔滨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的申请再审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哈尔滨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忠仁审 判 员  周力荧助理审判员  黄 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月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