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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康玉江与王国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玉江,王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00249号申请执行人康玉江,男,1968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执行人王国军,男,1968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申请执行人康玉江与被执行人王国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正民城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正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正民城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华审 判 员  张英利人民陪审员  周志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微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