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汴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原安泰物流有限公司、渑池天瑞矿业有限公司等与渑池天瑞铝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安泰物流有限公司,渑池天瑞矿业有限公司,渑池天瑞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汴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中原安泰物流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马永正,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渑池天瑞矿业有限公司(新债权人),住所地:河南省。法定代表人马永正。被执行人:渑池天瑞铝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渑池县仰韶乡天坛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柴政卫,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驻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于2015年5月5日由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本院并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中原安泰物流有限公司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同意渑池天瑞矿业有限公司将渑池天瑞铝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渑国用(2010)第001号的土地上26处房产进行评估[证号:渑房权证仰韶字第××号],按照河南宇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豫郑宇达评字(2015)060798F号评估款折抵给渑池天瑞矿业有限公司,抵偿被执行人所欠(2014)驻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二、自本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渑池天瑞铝业有限公司应协助渑池天瑞矿业有限公司在三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完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大章审判员 韩 伟审判员 刘 建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