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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刑初字第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史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刑初字第00718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某,农民。被告人史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5)10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文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3日晚,被告人史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江区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某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史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9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史某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史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的证言笔录,车辆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表、血样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史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黎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 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