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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民小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高奥诉高金刚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某,高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小额字第7号原告高某,男,住所地东辽县。法定监护人高某甲,女,原告之母,住所地东辽县。被告高某乙,男,原告之父,住所地东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某乙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高某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某乙的诉讼,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高某乙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贾 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