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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峰民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申修信与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峰民初字第1452号原告申修信。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亚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修信诉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修信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申修信负担。审判员  周俊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夏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