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忠涛与王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涛,王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0560号申请人:王忠涛。被执行人:王虹,现羁押于常州监狱。王忠涛与被告王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4月16日作出(2014)淮中民终字第10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王虹需偿还王忠涛1363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4月0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偿还申请人79900元,还差56400元未还,因被执行人现每月还在偿还500元,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经申请人同意,合议庭合议,于2015年9月14日程序终结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于2015年04月0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偿还申请人79900元,还差56400元未还,因被执行人现每月还在偿还500元,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经申请人同意,合议庭合议,于2015年9月14日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淮中民终字第10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何友成审判员 刘 淼审判员 孙士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