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执字第005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石磊与骆峰、杨慧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磊,骆峰,杨慧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0575-4号申请执行人石磊。被执行人骆峰。被执行人杨慧娟。申请执行人石磊与被执行人骆峰、杨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795000元,未结标的额79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大冶执字第005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彭新山审判员 许馨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怀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