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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商明轩与盐城五洲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明轩,盐城五洲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604号原告商明轩。委托代理人陈淙,会计。被告盐城五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迎宾南路28号。法定代表人舒策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浩,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明轩与被告盐城五洲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明轩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30元,依法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商明轩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审判长  陈律心审判员  吕建生审判员  郝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瞿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