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莎民初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2015)莎民初字第2511号原告邱××诉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莎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莎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莎民初字第2511号原告邱××。被告罗××。原告邱××诉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被告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邱××与被告罗××于2009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1月25日领取结婚证,婚后于2011年1月13日生育一女罗××、于2012年8月20日生育一子罗××。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方发现被告有赌博恶习及家庭暴力倾向,经常殴打原告。原告进行规劝,被告不但不听反而经常与原告争吵打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罗××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罗××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夫妻共同财产(车牌号为新Q××××的双桥车一辆,孜热甫夏提乡土地40亩、玉石5万元)归被告所有,债务(共20万元)由被告自行负责偿还,应收款35万元归被告所有;4、被告赔偿原告3万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结婚证两份(原件),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经质证,被告罗元洪对该证据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被告罗××辩称:双方吵架的原因系因家庭琐事,自己没有赌博恶习也没有殴打过原告,双方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罗××未向法院提交证据。经庭审,双方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邱××与被告罗××于2009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1月25日领取结婚证,婚后于2011年1月13日生育一女罗怡美,于2012年8月20日生育一子罗××。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因家庭琐事而发生争吵。原告提出离婚后,被告罗××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并表明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然因为生活琐事产生一定矛盾,但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且被告明确表示双方存在和好的可能。现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邱××与被告罗××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邱永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春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苟双瑜法 官 诠 释一、适用法律法规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本案有关问题的说明原、被告双方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然因为生活琐事产生一定矛盾,但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且被告明确表示双方存在和好的可能。现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上述说明仅供双方当事人参考。主审法官:王春仙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