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红喜与邓德成、张淑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红喜,邓德成,张淑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1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红喜,住河南省鄢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德成,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淑燕,身份证地址广东省龙门县。上诉人赵红喜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2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5年7月31日签收《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红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小琳审 判 员 李 琦代理审判员 佘朝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广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