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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47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颖,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李江慧,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