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3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47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颖,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李江慧,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