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甘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田刑初字第7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甘某,原系田林县浪平乡林业工作站技术员。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田林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由田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吴三领,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诉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某犯受贿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浣莎、代理检察员吕小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某及其辩护人吴三领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田林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并经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24日,广西下达了防护林工程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其中包括珠江流域防护林工程。2011年12月24日,田林县浪平乡香维村香维下寨屯的罗某甲向田林县林业局提出了造林补助申请,后被告人甘某在该屯“英坟”(地名)处为罗某甲勾图设计出129.1亩的地块。过后,被告人甘某在明知上述勾图设计出的地块面积和范围存在错误的情况下,仍将材料进行上报,并在田林县林业局营林站审核通过后,帮助罗某甲与田林县林业局签订了珠江防护林造林合同书。签订造林合同之后,罗某甲并未根据合同要求在该林地内进行造林,而验收组在未对该林地进行实地验收的情况下便签字验收通过。2013年7月24日,38730元造林补助款拨付到罗某甲的账户,后甘某多次打电话给罗某甲要求处理补助款。2014年2月17日罗某甲在家中交给甘某8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甘某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甘某、罗某甲分别将8000元、30730元上缴至田林县人民检察院。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其不是索贿,要求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吴三领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某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甘某不是索贿,犯罪后有投案自首,积极退出赃款8000元,是初犯,要求对被告人甘某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4日,广西下达了防护林工程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其中包括珠江流域防护林工程。2011年12月24日,田林县浪平乡香维村香维下寨屯的罗某甲向田林县林业局提出了造林补助申请,后被告人甘某在该屯“英坟”(地名)处为罗某甲勾图设计出129.1亩的地块。过后,被告人甘某在明知上述勾图设计出的地块面积和范围存在错误的情况下,仍将材料进行上报,并在田林县林业局营林站审核通过后,帮助罗某甲与田林县林业局签订了珠江防护林造林合同书。签订造林合同之后,罗某甲并未根据合同要求在该林地内进行造林,而验收组在未对该林地进行实地验收的情况下便签字验收通过。2013年7月24日,38730元造林补助款拨付到罗某甲的账户,后甘某多次打电话给罗某甲要求处理补助款。2014年2月17日罗某甲在家中交给甘某8000元。另查明,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甘某接到侦查机关田林县人民检察院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于同年5月28日退出赃款8000元人民币于田林县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罗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2011年间,浪平林业站的甘某用其家在香维下寨屯的“英坟”(地名)种得有点杉木的林地,为其家办理珠江防护林造林补助。在办理过程中,甘某叫其在申请报告和合同上签字,并叫其提供林权证、存折和身份证,但具体如何办理其不清楚。过后造林补助已经打到其信用社存折了,黄德建叫我取钱出来拿给甘某。其又打电话问甘某,甘某叫其去领19000元出来拿给他们。之后甘某用电话发了一个账号给其,叫其打19000元钱到该账号。因为其不知道这个账号是谁的,就一直不敢打钱到上面去。之后甘某也多次问其要钱,有一次甘某来到香维其家问其要钱,因为他们不写收条给其,其也一直不给他们钱。直到2014年的一天,甘某来到香维下寨屯其家里找到其,甘某对其说王德建、倪贵华和局里面要钱去用,叫其拿其家英坟林地的造林补助给他,其就拿8000元现金给甘某,并由甘某写收条给其的前后事实经过。2、证人罗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罗某丙、罗某戊和其三兄弟位于香维村“英坟”一带和“田湾”一带共两片林地,其没有向县乡各级政府申请过什么补助,罗某丙和罗某戊也没有申请过什么补助。但前几年,我儿子罗某甲和王德建、倪贵华、甘某等人经常来往,罗某甲还问其家的林权证去,具体要林权证去做什么其不清楚。罗某甲没有在罗某丙、罗某戊和其的林地内种植有树木。2011年至2012年期间,罗某甲也没有发展种植树木。3、证人黄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2011年或2012年的一天,其和倪贵华去香维下寨屯玩,罗某甲说他家在挨近岩龙村地界沟顶的地方有一块林地,想叫其二人去帮看他家那块林地。他还远远指出那块林地给其看,但是隔得远了,看不清楚。其二人问他那块林地的情况后,觉得他家这块林地应该符合珠江流域防护林造林标准,其就对他说:“你这块应该可以报珠江流域防护林造林或者荒山造林。因为其也担心他乱用其它林地来报,因为远远看去,其看不清楚他家那块林地是否有新种的苗木。其对他说:“你自己也知道怎么办理这些手续的,可以去找姚某乙、甘某、姚某甲他们来帮你改勾图设计的,你也是护林员,也可以勾图设计的啊。罗某甲对其二人说:“要是办得的话,我不会忘记你们的。”后在其搞2011年珠江流域防护林造林全县规划设计文本的时候,其发现罗某甲家的林地已经上报了,之后又见通过验收了。但是具体是怎样办理勾图设计、验收等手续的,其不清楚。直到2014年过年以后的一天早上,当时其在局里面开会,甘某打电话来说:“我到罗某甲家里面,想要一点珠防补助款。”甘某之所以这样说,应该是他帮罗某甲家办理2011年珠江流域防护林造林手续,想分一点补助款。同时其在电话里面听到罗某甲和罗泽忠的声音,好像是和甘某有点争吵,甘某想要多一点,罗某甲和罗泽忠想给少点,接着罗某甲又打电话来,说甘某来他家要补助款。之后甘某是否问罗某甲要得补助款以及要得多少补助款其不懂。4、证人罗某丙、罗某丁、罗某戊的证言笔录证实,罗泽忠即罗某甲家在“英坟”处没有种植有杉木,周围也没有任何人新种的杉木林。5、证人姚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听旁人说罗某甲家的造林补助是甘某帮他办理的,但具体的材料,其没有见到过。其没有和甘某一起去罗某甲家帮罗某甲办理造林设计工作。6、证人姚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罗某甲这片129.1亩杉木林地是其浪平乡林业站工人技术员甘某去勾图设计的,他设计回来向其汇报说这片林地符合珠江流域防护林造林要求,并拿他划好的草图给其,其就按照正常程序算出该林地面积,整理并上报相关材料。之后签写合同等材料都是按照正常程序来办理了,罗某甲家补助到位情况其不知道的事实。7、证人覃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没有得参加罗某甲家造林林地的验收,当时其是安排何某、岑桂仙会同浪平林业站一起在浪平验收。但其不知道何某、岑桂仙是否得去验收罗某甲这片林地,也不知道是否有林业站人员去验收。8、证人陆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11月的一天,林业局的工作组下来浪平乡搞2011年珠江流域防护林造林林地验收,站长姚某乙就叫其陪工作组一起到香维下寨屯的罗某甲家搞验收,当时只有罗某甲的父亲罗泽忠在家。当时又下了一场阵雨,罗泽忠说他家那块林地比较远,下雨之后不好去看,他们就在罗某甲家等到下午三点钟。后林业局的人就先去看陆付干家那块林地,看完陆付干的林地后,因为天比较黑,有雾,林业局验收组就不去看罗某甲那片就返回的事实。9、证人何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11月份,其得参加工作组到浪平乡对2011年珠江流域防护林造林林地进行验收。其中一天是去验收陆付干和罗某甲的林地,但是只得验收陆付干的林地,因为觉得时间比较晚了,路又远,没得验收罗某甲的林地。后来工作组也一直没得验收罗某甲家的林地了。10、证人梁某的证言笔录证实,申请珠江流域防护林造林的过程是先由农户到各林业站申请造林,林业站安排人员进行勾图设计,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才将相关材料上报营林站,由营林站整理相关材料上报市林业局审批,批复后县林业局再跟农户签订造林合同,由农户按照合同进行造林施工,之后由县里验收组去每户实地验收,自治区抽查验收,合格后经过公示就会兑现相关造林补助给农户。11、证人黄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浪平乡人民政府林业方面的分管领导,在办理珠江流域防护林造林项目相关手续过程中,农户申请造林的报告需要乡政府盖章,要经过其在报告上签字之后才能盖章的。罗某甲拿过一份报告来给其看过,是罗某甲一个人拿这份报告和作业设计图纸、一览表来其办公室,要求其帮审核并盖章,后其经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事实。12、勘验检查笔录、面积计算说明、示意图、照片、林权证及资格证书:证实田林县浪平乡香维村香维下屯香维1林班1小班珠江防护造林林地范围内的林地罗某丙、罗泽峰、罗彩青、罗某丁种植的,没有罗泽忠、罗某甲种植的林地。证实参与现场勘查的梁学峰、韦培睿具有林学技术资质。13、田林县林业局提供的桂发改投资(2011)1200号《关于下达广西防护林工程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的文件、百发改农经(2011)77号《关于下达防护林工程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的文件、田林县林业局提供的桂林营发(2012)239号林业厅文件证实,广西2011年开始开展防护林工程及投资预算、资金来源等情况。14、林业厅《关于界定营造林项目造林时间的批复》证实,珠江防护林工程项目造林时间从当年1月1日算起。15、田林县林业局提供的罗某甲的申请报告材料、珠江防护林造林合同书、设计图证实,罗某甲于2011年12月24日提交了一份申请珠江防护林项目补助的报告,后于2011年12月20日与田林县林业局签订合同,造林范围及面积是位于浪平乡香维村1林班1小班共计129.1亩的荒山,每亩补助300元,当年造林补助共计38730元。16、田林县林业局提供的珠防林造林监理验收单、一览表及验收图证实,罗某甲申请的共计129.1亩珠防林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17、田林县林业局提供的营造林资金兑现审批表、农户花名册、珠防林造林补助资金兑现一览表、平山信用社提供的罗某甲账户历史明细查询证实,珠防林造林补助资金共计38730元于2013年7月24日已发放存入罗某甲账户。18、罗某甲提供的收条证实,2014年2月17日甘某收到罗某甲2013年度珠防林款8000元。19、田林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5月18日甘某接到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该院说明情况。20、田林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计算票据证实,2015年5月5日罗某甲将30730元赃款上缴该院,同月28日甘某将8000元赃款上缴该院。2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甘某的出生年月日等年籍情况。22、田林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实,田林县浪平乡林业工作站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3、田林县人社局档案室出具的甘某工作简历、田林县林业局提供的文件证实,甘某1999年12月转为合同制工人,2003年3月3日调动到平山林业站(现平山已归属浪平乡)、2012年8月15日调到利周乡林业站工作。24、立案登记表证实,田林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的事实。25、被告人甘某的供述,2011年的一天,罗某甲来林业站找我,拿出一份申请珠江流域防护林造林的报告给我看,要求我们林业站去帮他家申报珠江流域防护林造林的林地搞勾图设计。我看过之后,就对罗某甲说等我们有时间就下去帮他搞设计。过了一个月左右的一天,我就和一个姓姚的护林员一起去平山需要搞设计的林地进行勾图。当天我也拿了香维下寨屯申请珠江流域防护林造林的报告去了,总共是两份报告,一份是陆付干的,一份是罗某甲的。到岩龙村那里的时候,我先打电话给陆付干,叫他在他家林地等我。我们到他家林地之后,陆付干已经在场了。我发现该林地都是新种的杉木,总共有几十亩这样,然后我就勾了草图。都是我自己勾的,姓姚的护林员只是在旁边帮核对。勾完之后,陆付干就回家了。之后我打电话给罗某甲,他说他做农活不得空,我对那边的林地也比较熟悉,而且有图纸可以看,就决定自己去罗某甲家林地勾图了。姓姚的护林员觉得路远,就在公路边等我,这样我就一个人拿图纸去了。我先到罗某甲家在英坟(小地名音译)的杉木林地查看,发现他家林地里面大都是老杉林,大概有十几亩,在杉木林周围是一些杂木林和八角林,杉木林里面也有杂木。因为太近不好勾图,我去到对面坳亭村地界的山头上远远目测,在图纸上勾出罗某甲家林地的地界范围,勾完图之后我也得通知过罗某甲,说已经勾好了,罗某甲没说什么,之后我和姓姚的护林员就回浪平站里面了。后来我上班的时候遇到罗某甲,他就叫我尽量帮忙,他的意思是叫我帮他,以后办得补助的话,他也会给我好处的。我当时搞完设计回来,发现他家的林地实际上不大符合珠江流域防护林造林的标准,他家杉木林里面有八角林和杂木林,而且老杉木比较多,按照规定,八角林不是珠江流域防护林造林要求的树种,杉木林也必须是在2011年前后一年内种植的才符合。这样我就叫他需要补种杉木苗才报得。他就说他会补种的。在准备上报2011年珠江流域防护林造林林地勾图设计材料时,我对我去勾图的林地草图进行整理。我发现我在草图上勾出的罗某甲家杉木林地的面积已经超出了他家实际杉木林地的面积,把他家杉木林地旁边的其他户林地以及杂木林地也划进来了。我测算该草图中罗某甲家林地面积,不下于100亩。我就打电话对罗某甲说要是想要办得指标的话,就要尽快在他家英坟林地补种杉木林,要他种满他家在英坟的地界范围,连他家旁边农户的林地也要补种杉木,当时罗某甲答应补种。因为罗某甲答应我会补种,我以为罗某甲补种之后,上面下来验收也会通过的,所以我就没跟站长反映这个情况,站长也就按照草图划出的面积做出正式图纸上报了。这也是我故意帮助罗某甲的,因为站长信任我,我不反映异常情况,站长就会按照草图上报。当时我以为以后罗某甲补种通过验收并得补助就好,也算是我帮他的人情,如果他不补种通不过验收,也怪不了我。在县林业局对2011年珠江流域防护林造林林地验收之后,通过验收的农户需要补签合同书。罗某甲也通过了,他打电话跟我说他不知道怎么补签合同,这样我就说我带他去。我去营林站问要合同书来给他们签。但是后来因为这次合同上有些基本数据写错了,这样过一段时间,陆付干和罗某甲又来补签过一次,也是我去营林站拿空白合同书去万吉山脚下签订的,我得看过他们两家林地的基本数据,并指导他们填写基本数据、按指印。然后帮他们拿填好的合同书、存折和身份证复印件去交到营林站。有一次罗某甲得打电话告诉我说他家2011年珠江流域防护林造林补助已到账,当时他说他在外面打工,等他回到家后他会考虑的。到2014年年初的一天,我打电话给罗某甲,罗某甲说他家的补助款给他老爸罗泽忠管理的,叫我来跟他爸谈。这样我就去到香维下寨屯罗某甲家,当晚在他家喝酒聊天时也谈到这个事,第二天早上,罗泽忠跟我说他家得到三万八千多元,罗某甲已经花了10000元,还有10000元分给被我划进设计草图的其他户人家,他决定给我8000元,但是要我写收据给他,我也同意了,这样他就数了8000元现金给我,我也写了一张收据给他。罗某甲跟我说他家补助款到帐后,我曾经得打电话给罗某甲商量怎样分补助款,之后我一直都打不通他电话,过了几个月,到了2014年春节那几天,我才打通他电话,才去他家分钱。罗某甲申请的珠防林补助是怎么通过验收的我不清楚。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相符合并能互相印证,且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予以确认和采用。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共800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甘某向他人索贿,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犯罪后在接到侦查机关田林县人民检察院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已全部退出赃款,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甘某犯罪后有投案自首,积极退出赃款8000元,是初犯的意见,与案件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并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某及其辩护人辩称甘某不是索贿,要求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因与案件事实和证据不相符,以及根据被告人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不符合法律规定适用免予以刑事处罚条件,故本院不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甘某在田林县人民检察院退出的8000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蒙志荣审判员黄海福人民陪审员熊正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邓金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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