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1867赵继兰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1867号原告:赵某某,女,195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羊山镇倒庭沟村第九组0602号。被告:周某某,男,195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毕明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栾存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