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乐执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锐、张兰莹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98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昌乐县城新昌路33号。被执行人王锐。被执行人张兰莹。被执行人王书森。被执行人王星国。被执行人王兴国。被执行人王书宝。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审结。该案(2013)乐商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多次执行未果,且申请人亦不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乐商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书坤审判员  田 政审判员  孟俊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常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