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丁莉与郑忠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莉,郑忠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00642号申请执行人:丁莉,女,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被执行人:郑忠勤,男,1969年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丁莉与郑忠勤民间借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的(2013)相民一初字第01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和车辆,被另案处理中,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询问,其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是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3)相民一初字第01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继东审 判 员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