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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6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唐珍玉,张蓝、李红梅等与廖安建,兰秀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珍玉,唐继光,张蓝,李红梅,兰秀凤,廖安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6604号原告:唐珍玉,女,194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唐继光,男,194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张蓝,女,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李红梅,女,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兰秀凤,女,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廖安建,男,1958年6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珍玉、张蓝、李红梅、唐继光诉被告廖安建、兰秀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珍玉、张蓝、李红梅、唐继光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本院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珍玉、张蓝、李红梅、唐继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唐珍玉、张蓝、李红梅、唐继光承担。审判员  李玉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