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榕刑执字第6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赵国钟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953号罪犯赵国钟,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2013)连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国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予以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5年9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国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赵国钟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及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本院认为,罪犯赵国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赵国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赵国钟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国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