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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11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增灿物资有限公司、上海挚誉贸易有限公司等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增灿物资有限公司,上海挚誉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灿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帮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仁帕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龙泾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杨应煜,凌贵金,杨木水,郑红梅,郑求珠,叶海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1736号申请人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景载,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增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杨应煜。被执行人上海挚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苏昌茂。被执行人上海灿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王景鸿。被执行人上海帮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阙庆洪。被执行人上海仁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周华挺。被执行人上海龙泾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郑求珠。被执行人杨应煜,男,1961年4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凌贵金,女,1968年2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杨木水,男,1973年10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郑红梅,女,1978年8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郑求珠,女,1963年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叶海洲,男,1962年7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本院在执行(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7979号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增灿物资有限公司、上海灿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帮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仁帕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龙泾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杨应煜、凌贵金、杨木水、郑红梅、郑求珠、叶海洲负担,被告上海增灿物资有限公司、上海灿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帮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仁帕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龙泾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杨应煜、凌贵金、杨木水、郑红梅、郑求珠、叶海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杨应煜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XXX弄XXX号XXX室、XXX号地下1层车位1室房地产(权证号:闵XXXXXXXX**)房地产及叶海洲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亭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地产(权证号:松XXXXXXXX**)房产。另经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车辆管理所及有关银行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涉他人权益,尚不具备执行条件。现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79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晓春审 判 员  张 毅代理审判员  庄海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银宇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