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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行监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王璟赟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望京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三中行监字第00578号王璟赟:你因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望京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行初字第149号行政判决,以认定事实和审理逻辑错误、没有合法确凿的证据支撑、违法缺席判决等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经复查,你向一审法院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于2014年12月初提交的《北京市朝阳区保障性住房资格复核表》依法复核、调整原告的初审配售资格(由许可配售一套一居室资格调整为许可配售一套两居室资格),并将复核、调整结果录入住房保障申请资格审核管理系统后书面通知原告”。在你起诉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望京街道办事处并未正式受理你的变更申请。在2015年5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望京街道办事处才正式受理了你的变更申请,并于2015年7月书面通知你补充有关材料,此后你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望京街道办事处曾经几次口头答复不能变更。本院认为,依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望京街道办事处在受理你的申请后,已通知你补充材料,不属于不作为的情形,且在一审法院于2015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之后,本案的事实已经发生了变化,望京街道办事处依你的变更申请正在为你作为中,故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