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府民初字第028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苏利平、孙彦彪与被告郝耀庭、李敏飞、杨六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利平,孙彦彪,郝耀庭,李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2804-1号原告苏利平,原告孙彦彪,被告郝耀庭被告李敏飞,被告杨六外,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利平、孙彦彪与被告郝耀庭、李敏飞、杨六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郝耀庭所有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苏利平、孙彦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郝耀庭所有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被告郝耀庭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告郝耀庭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郝耀庭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告郝耀庭不得处分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向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