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终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与赵喜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赵喜明,刘忠权,贾三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终字第5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御河西路御泉小区1号楼。委托代理人李丽霞,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喜明。委托代理人陈兴,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刘忠权。被上诉人贾三虎。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丽霞、被上诉人赵喜明的委托代理人陈兴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忠权、贾三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依照相关规定,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病毒物鉴定。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4.9.1a条之规定“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确认被上诉人赵喜明的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该条规定系精神损伤评定标准,鉴定人应具备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经审查,该鉴定的鉴定人曲玉才、郝晋生的执业类别均为“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相关法医病理鉴定”,并不具备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故该鉴定意见书不宜采信。而且证实被上诉人赵喜明的护理费等经济损失的证据亦需进一步的查证、审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钧审 判 员 张培宏代理审判员 马祖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安丽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