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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某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白刑初字第282号公诉机关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犯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杜鹃,白银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5)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张杜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8日至22日,被告人陈某在白银区经营洗浴中心期间,容留、介绍胡某、乃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在该洗浴中心从事卖淫活动。2015年5月22日1时许,胡某在白银区新世纪大酒店303房间向陶某某(已被行政处罚)从事卖淫活动时被查获;当日1时30分许,乃某某在该洗浴中心向李某某(已被行政处罚)从事卖淫活动时被查获。2015年5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向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洗浴会所转让协议、白银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陈某某、高某某、石某某等八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治安管理秩序,为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行为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陈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希望对陈某从轻量刑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狄生禄人民陪审员  马志鸿人民陪审员  王维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牛婷婷附:据以裁判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