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谢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139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2015年4月28日因盗窃摩托车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5)1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奇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中旬某天晚上,被告人谢某与同案人罗某(分案起诉)密谋盗窃后,携带螺丝刀、手套、小手电筒到花都区狮岭镇金碧御水山庄环湖街84号别墅,以剪断窗户防盗网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周某的上述别墅,入室盗窃。2015年4月18日被害人周某发现其别墅被盗后报案。经现场勘查提取遗留物DNA比对,发现一楼客厅沙发上的衣服的衣领粘取物、一楼饭厅饭桌上的“杨某”饮料罐、一楼饭厅饭桌上的“红某”饮料罐、二楼西北侧房间的一双筷子、二楼西北侧房间的压缩饼干、二楼南侧房间的压缩饼干上检出的生物成分均来自罗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二楼西北侧房间的“杨某”饮料罐、二楼西北侧房间的一双筷子、二楼南侧房间的压缩饼干、二楼西北侧房间的纸巾上检出的生物成分均来自谢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2015年5月18日晚,民警在花都区狮岭镇旗岭智英网吧将被告人谢某与同案人罗某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建议法庭结合被告人谢某户归案后如实供述及具有劣迹等情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谢某一年零六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谢某的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穗花公(司)鉴(DNA)字(2015)49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谢某对案发地点、遗留在现场的衣服、螺丝刀等照片的指认,被害人周某的报案陈述,同案人罗某对被告人谢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谢某、同案人罗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的盗窃行为,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1.被告人谢某具有因盗窃被行政拘留的劣迹,可酌情增加刑罚量;2.被告人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上述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 敏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判员代理书记员 江静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