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申某某,女,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喜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蓓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