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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567号原告谈某。委托代理人胡彬,系江苏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原告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谈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谈某负担。审判员  仇兆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