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秦荷萍与秦新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秦荷萍,居民。被告秦新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荷萍诉被告秦新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荷萍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荷萍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荷萍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165元,由原告秦荷萍负担。代理审判员宾艳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蒋志强第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