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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诉保字第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淮安市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安市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诉保字第0056号申请人淮安市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涟水县涟城镇炎黄大道军民中心村北边。法定代表人袁从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加坤,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象山市丹城育才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倪哉林。被申请人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淮安市生态新城枚皋中路8号中南世纪会所。法定代表人陈锦石。申请人淮安市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事,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案外人袁浩文自愿以其位于涟水县金地国际花园26幢101室(房产证号为:涟房权证涟城字第××号)、102室(房产证号为:涟房权证涟城字第××号)、103室(房产证号为:涟房权证涟城字第××号)、104室(房产证号为:涟房权证涟城字第××号)门面房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安市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二、查封案外人袁浩文所有的位于涟水县金地国际花园26幢101室(房产证号为:涟房权证涟城字第××号)、102室(房产证号为:涟房权证涟城字第××号)、103室(房产证号为:涟房权证涟城字第××号)、104室(房产证号为:涟房权证涟城字第××号)门面房。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玉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