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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玄承岗与杜来福、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玄承岗,杜来福,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255-1号原告玄承岗。被告杜来福。被告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玄承岗与被告杜来福、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25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告杜来福所有的鲁V×××××号车辆,现因被告杜来福已交纳保证金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杜来福所有的鲁V×××××号车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吕 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田润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