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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阳执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倪立升撤回裁定1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立升,倪立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阳执字第1331号申请执行人:倪立升,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莱阳市前司街52号1号缕241室。被执行人:倪立山,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龙旺庄办事处倪家店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倪立升与被执行人倪立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莱阳市人民法院(2011)莱阳执字第133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松建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德   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