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2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武云与无锡华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云,无锡华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2165号原告武云。委托代理人刘修银(受武云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华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惠山经济开发区华惠路137号。法定代表人范宏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云诉被告无锡华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云于2015年9月6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云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安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武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茹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佳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