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执异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纪红与姜启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纪红,姜启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执异字第00085号异议人王纪红。被申请人姜启德。本院在执行吴廷如与赣榆县宋庄镇新兴建材厂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案外人王纪红以姜启德为被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异议人王纪红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请求。本院认为,王纪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王纪红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万方绪代理审判员 董自然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