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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执异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纪红与姜启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纪红,姜启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执异字第00085号异议人王纪红。被申请人姜启德。本院在执行吴廷如与赣榆县宋庄镇新兴建材厂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案外人王纪红以姜启德为被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异议人王纪红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请求。本院认为,王纪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王纪红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万方绪代理审判员  董自然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