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沿民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杨通志诉崔颖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通志,崔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沿民初字第933号原告:杨通志,男。被告:崔颖,女。原告杨通志诉与被告崔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通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颖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通志诉称:被告崔颖于2014年7月27日在原告处购买价值10800元的家具产品,当天被告崔颖支付了800元,双方约定2014年9月份付清所欠货款10000元。期满后双方又另行约定2014年12月份付清欠款。现付款时间早已逾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还款,给原告的经营造成了巨大困扰。故原告认为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催要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货款1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崔颖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7日被告崔颖在原告杨通志经营的南方家居店购买南方家居床和床垫各一张、床头柜二个,总货款10800元。当日被告崔颖支付800元定金后双方约定余款10000元2014年9月份付清。期满后被告崔颖未如约支付欠款,双方又于2014年10月16日重新约定将还款期限展期到2014年12月份,期满后被告崔颖仍未如约支付货款。原告杨通志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崔颖立即支付所欠货款10000元,并由被告崔颖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在庭审中的陈述和其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南方家居订货单以及被告崔颖在订货单上的签名确认和还款期限约定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以订货单的形式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未能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清结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崔颖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所欠原告杨通志货款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崔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有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