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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千执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杨波与杨国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波,杨国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千执字第00148号申请执行人:杨波,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海城市验军社区。被执行人:杨国威,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鞍山市甘泉镇邓家台村。本院在执行杨波与杨国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15)鞍千执字第00148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国威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该案执行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4)鞍千千初字第00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军审判员  李 磊审判员  黄 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