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民初字第3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岳池县顾县法律服务所与吴其学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池县顾县法律服务所,吴其学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3091号原告岳池县顾县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李川平,系该所主任。被告吴其学,男,汉族,生于1954年6月16日,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池县顾县法律服务所与被告吴其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池县顾县法律服务所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佑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智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