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济南永发轻质建筑材料厂诉秦皇岛开发区开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永发轻质建筑材料厂,秦皇岛开发区开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973号原告济南永发轻质建筑材料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朱令前,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彦军,河北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开发区开元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法定代表人胡晓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成冰,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永发轻质建筑材料厂诉被告秦皇岛开发区开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永发轻质建筑材料厂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永���轻质建筑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