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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金怡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062-1号申请执行人: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安县。法定代表人:方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新。系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金怡庆,男,1966年8月9日生,汉族,住本县。申请执行人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怡庆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来民二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金怡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贷款100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怡庆达成和解协议,先履行本金100万元,利息待二年后支付。现被执行人金怡庆已将100万元本金汇入申请人账户,申请人已据收款凭证,并将收据复印件盖章后交本院入卷,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到时不履行支付利息的协议,可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来民二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支付利息协议,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