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2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石占一与李天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占一,李天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127号原告石占一。被告李天润。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占一与被告李天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占一于2015年9月14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占一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占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750元,退付原告石占一750元。审判员 张宗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安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