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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银执恢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芳、北海东盛票据印刷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芳,北海东盛票据印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银执恢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陈芳,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北海市。委托代理人黄国辉,男,1955年1月17日出生,住址:广西合浦县。委托代理人刘敬辉,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住广西合浦县。被执行人北海东盛票据印刷厂。所在地,北海市。法定代表人陈延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月华,男,50岁,住址:北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芳与被执行人北海东盛票据印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芳与被执行人北海东盛票据印刷厂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北海东盛票据印刷厂已依和解协议,于2014年4月30日支付了第一笔执行款人民币10297.68元给申请执行人陈芳,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99元。对被执行人北海东盛票据印刷厂尚欠申请执行人陈芳的养老保险费,申请执行人陈芳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1833.28元即了结本案。本院现已将第二笔执行到位的养老保险费1833.2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芳,本案至此已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字【2013】第329号仲裁裁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银执恢字第77号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梁福希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 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