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6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许启明与被告翁数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启明,翁数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6868号原告许启明,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吴明钟,福建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数娇,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启明与被告翁数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启明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翁数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提起诉讼双方欲另案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翁数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启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许启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