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正民初字第0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邬某某诉鲜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某某,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309号原告邬某某,女,生于1970年12月18日,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鲜某某,男,生于1970年12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正安县人事局职工。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邬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吕佳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