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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执字第7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珠海市裕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骏桦光典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裕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珠海市骏桦光典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718-1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裕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罗光洲委托代理人:谢志坚,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锦兰,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珠海市骏桦光典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姚辉镇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珠斗法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原告用作财产保全担保物的粤C×××××号小型汽车(登记车主:罗光泽),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担保的车辆应予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珠斗法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裁定书对粤C×××××号小型汽车(登记车主:罗光泽)的查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毅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惠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