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执字第00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杰与被执行人李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杰,李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金执字第00970号申请执行人:刘杰被执行人:李翔申请执行人刘杰与被执行人李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040号民事调解书,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因被执行人未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翔所有的皖N696**凯迪拉克轿车一部。二、查封的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段茂春审判员 郭向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 玲附: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