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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陈某某,女,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刘萍,四川翰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因被告胡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刘萍到庭参加诉讼,公告期届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与被告于2010年年底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6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由于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了解不够,婚后无共同兴趣爱好,被告无正当职业,对家庭无责任心,自2013年国庆起下落不明至今,感情已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于2010年底经人介绍认识恋爱,2011年6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较差,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5年5月15日,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珍珠寺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被告胡某某于2013年5月1日起未在本社区居住,其家人也不知去向,至今没有打听到胡某某的任何消息。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证明,对被告之父、之母的调查笔录等相关资料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前婚后感情较差,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自2013年5月1日起被告胡某某下落不明至今,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60.00元,公告费600.00元,共计86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袁 兵审判员 聂巨良审判员 曹力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