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王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王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657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地址辽宁省绥中县。法定代表人景一男,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珊,女,满族,农民,住辽宁省绥中县城郊乡。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王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绥民二初字第0014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15年5月25日向绥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珊应还款202080元,法院向被执行人王珊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王珊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王珊抵押的房产正在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绥执字第00657号案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璐 关注公众号“”